《成都市河长制规定》解读专题 ——《成都市河长制规定》解读(一)
本期话题
《规定》立法背景及目的
条例内容
第一条(目的依据)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,加强河流管理保护,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《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成都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2023年9月18日,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《成都市河长制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为进一步全面提升社会对《规定》的知晓度,成都市河长制办公室即日起对《规定》及其重点条文进行分期宣传解读。
条例主旨
解释《规定》出台的目的和依据。
条例解读
全面推行河湖长制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,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四川省省会城市成都,地处长江上游。6年以来,成都市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全面推行河长制,加强河流管理保护,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,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。2022年,全市地表水水质总体呈优,38个国省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,114个地表水断面优良水体率达100%,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%。2023年1-8月,全市市控及以上断面优良水体率为100%,比2017年提升31.8个百分点,生动诠释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河湖表达。
201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明确要求各地建立河湖长制,2020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要求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。2021年11月25日,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》,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,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、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、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、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,实现河湖长制从“有章可循”到“有法可依”转变。
成都市于2022年6月正式启动《规定》立法工作。期间,成都市水务局、成都市司法局先后赴青海西宁、宁夏银川和市内区(市)县开展立法调研,在研究学习国家相关法规及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,广泛吸纳市级相关部门、区(市)县政府、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,组织开展研究论证,结合成都实际,多次修改完善。2023年9月18日,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《规定》共分为二十四条,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对河流管理保护范围进行拓展,从组织架构、各级职责、工作机制、监督考核等方面,对成都市河长制工作作出了较为详细、明确的规定,并进一步对村级河长职责、民间河长制度、联络员单位职责等方面作出特色的创新性规定,具有较强的针对性、适用性和地方特色,为全市河长制工作开展提供明确依据,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成都市河长制工作水平,强化河流管理保护力度,对助力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。
来源:成都市河长制办公室
原标题:《成都市河长制规定》解读(一)
编辑:吴渝